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企业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以申请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直接由广西工商部门受理。近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制定的《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专项政策支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正式实行。
为支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企业实施“名称拓展”策略,增强企业名称的品牌效应,《实施意见》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名称不受行政区划限制。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申请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经国务院批准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设立的企业,可申请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名称。
《实施意见》还放宽了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凡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发展”、“实业”等不明确表述行业的用语或省略行业用语。在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上,《实施意见》规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成立企业集团。
《实施意见》还放宽了外商投资企业主体限制,允许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应于设立登记前缴付不低于认缴出资额20%的出资。在企业登记上,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就地登记”范围。对于中央部委批准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由企业所在地的地级市工商局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申请,经总局授权后,由市工商局办理登记。